
近期,北京公安网安部门破获了一起“网络开盒”案件,严厉打击了其背后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。在办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时,警方发现背后存在一个规模庞大的“网络开盒”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。经过持续工作,警方逐步锁定了王某康、林某武、王某、刘某彪、孙某恒等五名犯罪嫌疑人。
北京公安网安部门高度重视此案,组织精干警力进行缜密侦查和细致取证,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,并搭建“社工库”网站,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次,包括将个别社会热点案件有关人员进行“开盒”。该网站访问量共计30余万人次。2025年4月11日至5月13日,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这五名嫌疑人。2026年3月20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林某武、刘某彪、王某、孙某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被告人王某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7万元至1.5万元不等。
“开盒”是指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家庭住址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,在网络上公开并煽动群体性攻击或骚扰,给受害者带来现实生活中的严重困扰。我国法律从民事、行政、刑事三方面对与网络“开盒”相关的行为及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行为人通过网络“开盒”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。如果网络“开盒”行为伴随侵犯名誉权、肖像权等情形,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若行为人尚未成年,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。违反该规定,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、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了规定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此外,若伴随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行为,还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。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,精准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》第4条规定:组织“人肉搜索”,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,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;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为避免“被开盒”,需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,不随意透露敏感信息;尊重他人的隐私权,不参与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;如发现有人进行“开盒”行为,应及时报警专业股票配资,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维权步骤包括第一时间固定证据、向平台发起投诉、及时报警求助以及提起法律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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